你做的課程講義,別人可以拿去用嗎?——專業講師的著作權保護指南
作者:陳漢融律師|立衡法律事務所
花了幾十個小時做的教材,就這樣被用了
你是一位治療師、健身教練,或是某個領域的專業講師。你花了幾十個小時,把多年的臨床經驗整理成一份教學講義——精心設計的編排、獨特的案例說明、親手製作的示範圖片。
然後有一天,你發現某間教室把你的講義印出來發給學員,上面沒有你的名字。你拍的照片出現在他們的招生文宣上。
「他們不是說教育目的可以合理使用嗎?」
這是很多專業講師心中的疑問。答案是:多數情況下,不行。
一、你做的講義,著作權歸誰?
先處理最根本的問題。你辛苦做的教材,著作權到底屬於誰?
這取決於你和教室之間的關係。
你自己獨立製作
如果你是自己做的講義,沒有受任何機構的指揮或出資,著作權法第 10 條的答案很簡單:著作完成的那一刻,著作權就是你的。 不用登記,不用申請。
你是受邀去上課的講師
很多治療師是受教室邀請擔任外聘講師。這種「出資聘請」的關係,適用著作權法第 12 條。重點是:如果合約沒有特別約定,著作財產權仍然歸你所有。 教室只能在「當初聘你的那個目的」範圍內使用。
拿你的教材去給別的講師用、放到網路上招生、印給其他班的學員——這些都可能超出當初的目的範圍。
最高法院在 100 年的一個判決中就明確說過:出資人利用著作的範圍,要依照「出資目的」來認定,不能無限擴張。
你是全職受僱的員工
這是比較複雜的情況。如果你是教室的全職員工,製作教材屬於你的「職務範圍」,著作權法第 11 條規定,在沒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,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。
不過有個重要前提:這必須是「職務上完成的著作」。如果你的職務是臨床治療,製作教學講義根本不在你的工作範圍內,這份講義可能就不算職務著作。
建議: 不管是哪種關係,書面合約裡寫清楚著作權歸屬,是避免爭議的最好方法。
二、「教學目的」不等於可以隨便用
這是最常見的誤解。很多人以為,只要是拿來教學,就可以合理使用別人的著作。
著作權法第 46 條確實規定,「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」為授課目的,可以在必要範圍內重製已公開發表的著作。但關鍵字是**「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」**。
以下機構在法律體系上不屬於「各級學校」,無法援引這條合理使用:
- 補習班(依《補習及進修教育法》設立之短期補習班)
- 專業培訓機構
- 社區大學
- 企業內部教育訓練中心
也就是說,如果你的教材被一間補習班或培訓教室拿去用,他們不能主張這條合理使用。法院在實際案件中也採同樣見解(智財法院 100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81 號)。
過去就有補習班因為長期使用出版社的題庫製作講義,被法院判賠超過 2,000 萬元。法院的立場很清楚:補習班不是「各級學校」。
即使是正規學校,還有一個限制:同法第 46 條之 1 規定,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教育目的的公開傳輸。換句話說,收費課程就算是學校辦的,也不能隨意把別人的教材放上網路。
至於著作權法第 65 條的「合理使用四要件」——利用的目的、著作的性質、使用的比例、對市場的影響——在「營利機構原樣照搬整份教材」的情境下,四個要件對教室全部不利。
三、照片有雙重保護
如果你拍的照片也被拿去用了,你有兩層法律武器:
第一層:著作權。 你拍的照片是「攝影著作」,和講義一樣受著作權保護。近年法院的認定標準已經放寬,只要對拍攝主題、角度有所選擇,即使用手機拍攝也算。
第二層:肖像權。 如果照片裡有你本人的臉,你還享有肖像權的保護。肖像權是一種人格權,受民法第 18 條保護。
重點來了:當著作權和肖像權衝突時,法院傾向優先保護肖像權。 這表示即使對方透過某種方式取得了照片的著作權,他仍然不能未經你同意就使用你的肖像。
另外,照片曾經公開在網路上,不代表你放棄了肖像權。法院判決已經確認:公開照片不等於放棄對肖像的決定權。
四、被侵權了,第一步做什麼?
著作權法第 84 條提供了一個門檻最低的救濟手段:排除侵害請求權。
這個請求權的最大優勢是——不需要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。 只要侵害事實存在,你就可以主張。不管對方說「我不知道不能用」或「我以為可以」,都不影響你的權利。
你可以要求:
- 立即停止使用你的講義和照片
- 移除所有已上傳到網路的內容
- 銷燬所有已影印或複製的教材
在正式採取法律行動之前,有一件事比什麼都重要:保全證據。
- 截圖所有侵權內容(含日期時間戳記和網址)
- 保存你的原始創作檔案(注意檔案建立日期)
- 保存你和教室之間的對話紀錄和合約
先保全證據,再發律師函。順序反了的話,對方可能在收到通知後立刻刪除或銷毀,到時候你就很難舉證。
五、除了著作財產權,還有一張牌
很多人不知道,著作權其實包含兩個部分:著作「財產權」和著作「人格權」。
著作人格權中最常被侵害的,是姓名表示權——你有權利要求在你的著作上標示你的名字。教室拿了你的講義但把你的名字拿掉,甚至換上別人的名字,就是侵害了你的姓名表示權。
更重要的是,著作權法第 66 條明文規定:合理使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。 這代表就算對方的使用行為在財產權層面僥倖構成合理使用,你的姓名表示權仍然獨立受到保護。
結語:你的專業值得被保護
你花時間整理的教學內容,是你多年專業經驗的結晶。這些不只是幾頁紙或幾張圖片,這是你的智慧財產。
法律已經給了你保護的工具。你需要做的,是在授課前釐清著作權歸屬、保留創作紀錄,以及在發現侵害時果斷行動。
如果你是一位專業講師、治療師或教練,對自己教材的著作權有疑問,或發現教材被未經授權使用,歡迎諮詢。
本文引用裁判
-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895 號(出資人利用著作之範圍,應依出資目的或契約目的而定)
-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上易字第 958 號(著作權與肖像權競合時,應優先保護肖像權)
-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字第 847 號(照片公開於網路,不代表放棄肖像決定權)
立衡法律事務所|陳漢融律師
專注醫療法律、勞動法令、商務法律
https://lihenglaws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