物理治療師不能說自己是物理治療師?——談物理治療師法第 21 條的誤用

作者:陳漢融律師|立衡法律事務所


考了國考、拿了執照,卻被要求把資格藏起來

最近,全台各地的物理治療師同時遇到了同一件事。

他們當中有些人開了皮拉提斯工作室,有些人經營整復推拿或按摩舒緩的工作室。這些工作室不是物理治療所,提供的服務也不是物理治療業務——就是皮拉提斯教學、整復推拿、舒緩按摩。

但他們在工作室網站的人員介紹頁,提到自己具有物理治療師證書與專業背景。

然後,檢舉來了。

台北市、新竹市、台中市、台南市——幾乎各地的衛生局都收到類似的檢舉。理由是:涉嫌違反物理治療師法第 21 條第 2 項。衛生單位據此要求工作室移除所有提及「物理治療師」的字眼。

一位花了四到六年接受物理治療專業養成教育、通過國家考試、領有合法證照的專業人員,被告知不能對外說自己是物理治療師。

這合理嗎?


先看法條到底說了什麼

要回答這個問題,必須回到法條本身。

第 21 條:保護的是「機構名稱」

物理治療師法第 21 條有兩項:

第 1 項: 物理治療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,應經主管機關核准。

第 2 項: 非物理治療所不得使用物理治療所或類似之名稱。

第 2 項講得很清楚——禁止的是機構名稱的冒用。如果你不是合法設立的物理治療所,你不能把你的工作室叫做「物理治療所」或其他會讓民眾誤認的名稱。

立法目的很合理:避免消費者把一間沒有經過核准的場所,誤認為合法的物理治療所。

但請注意,這條規範的對象是「場所」的名稱,不是「人」的身分或稱號。

第 28 條:限制的是「物理治療廣告」

物理治療師法第 28 條也有兩項:

第 1 項: 物理治療所之廣告,其內容以下列各款事項為限:(一)物理治療所之名稱、開業執照字號、地址、電話及交通路線。(二)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。(三)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。

第 2 項: 非物理治療所,不得為物理治療廣告。

「物理治療廣告」是什麼意思?雖然物理治療師法本身沒有定義,但可以參照醫療法第 9 條對「醫療廣告」的定義——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的宣傳行為。

重點在於「目的」:你是在招攬物理治療業務,還是在介紹人員背景?

第 5 條:持證者的名稱使用權

還有一條很關鍵的規定,卻常常被忽略——第 5 條:

非領有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證書者,不得使用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名稱。

這條的意思是:沒有證書的人,不准自稱物理治療師。

反面來看呢?有證書的人,可以。

第 5 條存在的意義,就是保護「物理治療師」這個職稱的專屬性——只有通過國考、取得證書的人,才有權使用這個名稱。如果連持有證書的人都不能說自己是物理治療師,那這條法律保護的到底是誰?


三種行為,三種法律評價

理解了法條之後,我們可以把實務上常見的情形分成三類:

✅ 個人資格揭露——合法空間最大

例如: 在工作室網站的「關於我們」或「師資介紹」頁面,寫著:「王○○,國立○○大學物理治療學系畢業,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。」

這是在介紹一個人的學經歷和專業資格。工作室的名稱還是「○○皮拉提斯工作室」,提供的服務還是皮拉提斯教學,只是讓消費者知道這位老師的專業背景。

從法律上分析:

  • 不涉及第 21 條第 2 項:工作室沒有使用「物理治療所」或類似的機構名稱。
  • 難以認定為第 28 條第 2 項:揭露個人資格的目的是增加專業信任感,不是在招攬物理治療業務。
  • 符合第 5 條的邏輯:持有證書者,本來就可以使用物理治療師的名稱。

⚠️ 服務描述含物理治療字眼——灰色地帶

例如: 服務項目寫著「物理治療式皮拉提斯」「物理治療深層筋膜調整」「物理治療評估」。

這種情形比較危險,因為「物理治療」出現在了服務名稱裡,而不只是人員介紹中。衛生單位可能據此主張:你雖然不是物理治療所,但你的服務描述暗示你在提供物理治療業務,構成「物理治療廣告」。

❌ 使用類似機構名稱——明確違規

例如: 把工作室命名為「○○物理治療工作室」「○○物理治療中心」「○○ PT Clinic」。

這就落入第 21 條第 2 項的射程範圍——使用了與「物理治療所」類似的機構名稱,可能讓消費者誤認這是一間合法設立的物理治療所。


衛生單位的執法,可能有什麼問題?

如果衛生單位把前述第一類(個人資格揭露)也認定為違反第 21 條第 2 項或第 28 條第 2 項,這樣的執法可能面臨幾個法律上的質疑:

一、處罰法定原則

行政裁罰需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,人民必須能預見自己的行為是否違法。在法條文義有爭議的情況下,做出不利於人民的擴張解釋,需要格外謹慎。

目前衛福部並未發布明確的函釋,說明「非物理治療所的工作室在人員介紹中揭露物理治療師資格」是否構成違規。在缺乏明確依據的情況下,各地衛生局的認定標準不一,這本身就是一個問題。

二、比例原則

即使退一步認為這種揭露有「廣告」的成分,但考量到:

  • 工作室確實不執行物理治療業務
  • 相關人員確實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(不是虛假資訊)
  • 揭露目的是向消費者說明人員的教育背景與專業能力

要求完全移除所有物理治療師資格的資訊,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符合比例,值得討論。

三、第 5 條被架空

如果第 28 條第 2 項被解釋為「任何不在物理治療所的場合,都不能提到物理治療師這幾個字」,那第 5 條賦予持證者的名稱使用權就完全被架空了。

一位物理治療師的名片不能印「物理治療師」?學術演講不能介紹自己的執照資格?在非物理治療業務的工作場所不能提及自己的專業背景?

這顯然不是法律的原意。


如果你收到衛生局的通知,可以怎麼做?

這不是法律意見,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,但一般性的方向提供參考:

第一步:確認通知內容。 看清楚衛生局認定你違反的是哪一條——是第 21 條第 2 項(機構名稱)還是第 28 條第 2 項(物理治療廣告),或者兩者都有。

第二步:檢視自己的實際狀況。

  • 工作室名稱有沒有使用「物理治療」字眼?
  • 服務項目描述有沒有出現「物理治療」相關字詞?
  • 還是純粹在人員介紹中載明個人資格?

第三步:區分不同層次的風險。 如果只是人員介紹中揭露個人資格,與使用類似機構名稱或進行物理治療廣告,在法律上的評價是不同的。

第四步:考慮尋求專業協助。 如果你認為衛生局的認定有問題,依法可以提出陳述意見、訴願乃至行政訴訟。建議諮詢律師或向所屬公會尋求協助。


結語

物理治療師法的立法目的,是保護民眾不會被未經合法設立的機構誤導,也保護物理治療師的專業地位不會被冒用。

但如果法律的執行,變成連合法持有執照的物理治療師都不能對外說出自己的專業身分,那這個法律保護的還是物理治療師嗎?

「物理治療師」不只是一個頭銜,它代表的是四到六年的大學專業訓練和一張國家考試的合格證明。 持有這張證書的人,應該有權利讓社會知道他們的專業。

問題不在於物理治療師能不能說自己是物理治療師,而在於說的方式和語境。把人員資格揭露和機構名稱冒用混為一談,對誰都沒有好處。


本文僅為法律議題之一般性分析與說明,不構成對任何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。如有法律問題,建議洽詢律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