承攬契約寫得再清楚,出事時診所也未必能全身而退——物理治療師醫療糾紛責任解析

作者:陳漢融律師|立衡法律事務所


「合約都簽了,出事算你的」

你在一間診所/治療所執業,跟院所簽的是「承攬契約」。合約裡寫得明明白白:你自行決定治療方式、自負盈虧,如果發生醫療糾紛,責任由你個人承擔,院所不負連帶責任。

負責人跟你說:「這樣寫是為了保護大家,你是獨立執業,法律責任本來就該自己扛。」

聽起來好像有道理。畢竟合約白紙黑字都寫了。

但如果哪天真的發生醫療糾紛,病患一狀告上法院——這張合約,真的能讓診所置身事外嗎?

答案是:不一定,而且很可能不行。


醫療契約的當事人是院所,不是你

先從最根本的地方說起:病患走進診所尋求醫療協助,他事實上的行為是「我到這間診所接受治療」,不是「我去給某位治療師個人治療」。法律上,病患的醫療契約締結對象是診所,不是治療師個人。

民法第224條規定:

「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,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,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。」

這裡的「使用人」,範圍比你想像的寬——不需要雙方是僱傭關係,只要診所是「使用」治療師來履行對病患的診療義務,治療師就是診所的使用人。所以無論你跟診所之間簽的是承攬還是僱傭,只要病患是找診所看診,診所對病患的契約責任,不會因為內部合約寫「承攬」就消失。


侵權責任的認定門檻,比你以為的更低

除了契約責任,還有一條路:病患可以主張診所要依民法第188條的「僱用人責任」跟你一起連帶賠償。

很多人以為,只有「僱傭關係」才會觸發第188條。這是誤解。最高法院說得很清楚:

「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僱用人責任之規定,係為保護被害人而設。故該條所謂受僱人,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受有報酬之受僱人,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,均屬之。」(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6號判決意旨)

這句話的重點在於:第188條的「受僱人」,認定門檻比勞動基準法判斷僱傭關係的「從屬性」標準還要寬鬆。也就是說,即使你跟診所之間的承攬契約,在勞動法上被認定為「真正的承攬」(不成立勞基法上的僱傭關係),只要你執行治療時,客觀上是在診所安排下、使用診所場地設備、依診所排班與流程執行業務、對外以診所名義提供服務——法院仍然有相當空間認定診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
換句話說:「合約寫承攬」跟「診所完全不用負責」,這兩件事之間,沒有你想的那麼直接的因果關係。


承攬還是僱傭?看的不是合約名稱,是實際怎麼做

那治療師跟診所的契約,到底怎麼判斷是真承攬還是「假承攬、真僱傭」?

法院看的從來不是合約標題怎麼寫,而是實際履行狀況。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78號判決引用的判斷標準,是看有沒有「人格上、經濟上、組織上」的從屬性:

判斷面向 傾向「僱傭」 傾向「承攬」
人格從屬性 受診所排班、考勤約束 自行決定工作時段
經濟從屬性 收入主要依賴單一診所 同時執行業務於多處
組織從屬性 使用診所名義、病歷系統、設備 自備工具耗材,獨立運作
業務執行方式 依診所SOP、轉診規則執行,裁量空間小 自行裁量治療方法、收案與否

如果你的「承攬」實際上是按診所排班、用診所的病歷系統、依診所SOP執行、收入來源主要來自這間診所——這份合約在實務上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假承攬真僱傭。但要特別提醒的是:這個定性爭議,主要影響的是你依勞基法應有的權益保障(加班費、資遣費、勞健保),以及診所跟你之間的內部求償關係,不是決定診所要不要對病患負責的關鍵因素(因為前面講過,第188條門檻本來就比較低)。


「全額求償」條款,未必真的能全額求償

這是最多人關心,也最容易誤解的地方:合約裡如果寫「發生醫療糾紛,診所得對治療師全額求償」,這句話的效力有多大?

第一,這條款管不到病患。 診所跟你之間怎麼約定責任分攤,是你們兩個之間的事,不能拿來對抗病患。病患照樣可以直接找診所求償,診所不能說「我們合約寫治療師全額負責」就拒絕賠。

第二,診所自己有疏失,求償金額可能被打折扣。 如果診所在你的訓練、儀器維護、個案指派、排班安排上也有疏失,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82號判決援引最高法院見解指出:

「僱用人賠償損害時,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,有求償權……然僱用人就損害原因亦有過失時,應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規定。」

也就是說,即使合約寫全額求償,法院也可能認定診所自己也有責任,酌減求償金額,而不是無條件全額求償。

第三,如果被認定是僱傭關係,這種條款本身可能無效。 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,定型化契約中若有「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」「其他重大不利益」等顯失公平的約定,該部分無效。如果你的合約經認定實質上是僱傭,診所把自己對病患應負的僱用人責任,事前透過合約條款整包轉嫁給你全額承擔——這種條款,很有可能因為顯失公平而被法院宣告部分無效。


給執業治療師的三個提醒

第一,簽合約前,先看實際履行狀況,不要只看標題。

排班拘束程度、是否自備工具耗材、能否自由兼職,這些才是決定契約性質的關鍵,不是合約上寫的「承攬」兩個字。

第二,「全額求償」條款不是你想的那道護身符(對診所而言),也不是你的絕對風險(對治療師而言)。

這種條款效力有其界限,不代表病患告下來一定跟你無關,也不代表診所真的能把責任全部丟給你。

第三,如果真的遇到糾紛,先確認自己實際的執業狀況,再考慮下一步。

這篇文章講的是一般性法律原則,實際個案的責任歸屬,還是要看具體契約內容與事實經過,建議尋求專業協助個案分析。


免責聲明:本文僅為法律議題之一般性分析與說明,不構成對任何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。如有法律問題,建議洽詢律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