休假日的那堂繼續教育課,算不算工時?物理治療師的隱形工時解析
作者:陳漢融律師|立衡法律事務所
那張「積分證明」,是自己的事還是院方的事?
你利用星期六下午,去上一堂三小時的繼續教育課程。
課程結束,你拿到一張積分證明,貼進自己的執照更新資料夾裡。這是你的事——為了六年一次的執業執照更新,你自己選的課,自己排的時間。
隔週一,院所的行政助理發群組通知:「本週五晚上七點,全體治療師留下來上感染管制課程,這是院所規定要上的。」
這也是繼續教育課程,時數也算進你的積分。但這堂課,你有權選擇不去嗎?
這兩堂課,看起來很像,法律上卻是兩件不同的事。
台大醫院工會掀開的那個蓋子
2026年8月10日,台大醫院工會公開指出,醫師、護理師、藥師等醫事人員為了維持執業資格,依法必須完成繼續教育積分,加上醫院要求的各項必修課程——感染控制、消防、資訊安全,這些課程很多人只能利用下班或休假時間上,上完課還要整理教材、回單位分享授課,形成長期被忽略的「隱形工時」。
工會提出三個訴求:這些課程該算工時或給公假、衛福部該幫忙分攤成本、勞動部該把這種訓練納入勞動檢查範圍。
台大醫院的回應是「尚在討論階段」。
(新聞來源:放假還得上課!醫事人員控「隱形工時」 工會籲:在職訓練應算工時,聯合報,2026-08-10)
這則新聞的主角是醫院體系的醫事人員,但這個問題,物理治療師任職的院所裡天天都在發生——無論是醫院附設的復健科,還是診所或物理治療所——而且答案,法律已經給了。
物理治療師的積分義務,比你想的更重
先把制度講清楚。物理治療師法第7條規定,物理治療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,才能辦理執業執照更新。這不是選修,是換照的必要條件。
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3條,物理治療師(師級)每六年應完成120點積分,其中專業品質、專業倫理、專業相關法規三類合計至少12點。這個數字要記清楚——物理治療生是72點,兩者不同。
沒完成積分,換不到執照,等於不能繼續執業。這代表繼續教育對治療師而言,不是興趣選修,而是維持工作資格的強制條件。這個「非自願性、業務必要性」的前提,正是後面要討論的工時判斷的起點。
關鍵函釋一:勞動部說了什麼算工時
2025年10月22日,勞動部發出勞動條3字第1140085979號函,回覆衛福部關於護理人員在職訓練是否計入工時的疑義。函釋原文寫得很直接:
「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,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,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,提供勞務及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。事業單位要求勞工參加與業務有關之在職訓練課程,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。」
拆開來看,判斷標準是兩個要件,缺一不可:
第一,業務關聯性——這堂課跟你的工作有關。
第二,雇主要求——是院所(雇主)要求你去的,不是你自己選的。
兩個要件都符合,訓練時間就要算進工作時間,依勞基法給薪,超時的部分要給加班費。
這則函釋文字上寫的是護理人員,但它引用的判斷標準是勞基法對「工作時間」的一般性定義,不是針對護理人員特別訂的規則。物理治療師與護理人員同樣受勞動基準法勞工定義所涵蓋,同樣受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範,法律上這套判斷標準應一體適用。
回到開頭的例子:院所要求全體留下來上的感染管制課,符合「業務有關」加「雇主要求」,應該算工時。你自己排時間去考積分的個人選修課,如果院所沒有指定、沒有要求,就不當然算工時——但如果院所限期要你補完積分,又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,要看院所介入的程度個案判斷。
關鍵函釋二:衛福部給的公假,不是你想的那樣
2025年12月26日,衛福部發出衛部醫字第1141671119號函,主旨是:「醫療機構得於每年20小時範圍內,給予醫事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之公假。」這則函釋的正本發送對象包含各醫事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,物理治療師公會也在其中。
這裡有個容易被誤讀的地方——用語是「得」,不是「應」。
在行政函釋的用語裡,「得」代表裁量、授權,「應」才是強制義務。這句話翻譯過來就是:院所可以在一年20小時的範圍內給公假,但沒有法律義務一定要給。這是衛福部的政策性函釋,位階上不是法規命令,不能創設或免除院所依勞基法應負的工資義務。
換句話說,公假給不給、給多少,是院所的行政管理選擇;訓練時間算不算工時、要不要給薪,是另一套獨立的判斷,答案要看前面講的勞動部函釋兩要件。
兩則函釋合在一起看,一個常見的誤會要澄清
如果院所以為「反正一年給20小時公假就沒事了」,這裡藏著一個風險。
衛福部的20小時,是「公假登記」的建議上限,不是「工時計入」的上限。假設院所全年要求治療師完成30小時的必修課程,只用20小時公假處理,剩下10小時算超過公假上限,不代表這10小時就不算工時、不用給薪。只要這10小時符合「業務有關+雇主要求」,就仍然要依勞基法計入工作時間、給付工資。
「有沒有給公假」跟「算不算工時」,是兩條不同的軌道,不能用一條去頂替另一條。
院所如果沒處理好,會有什麼風險
如果被認定為業務相關且雇主要求的訓練時間,院所卻沒有計入工時、沒有給薪,治療師可以依勞基法第22條、第24條請求補發工資或加班費,請求權時效5年。
行政責任上,違反工資、工時規定,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,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;如果連出勤紀錄都沒有完整記載訓練時數,另可能違反第30條的出勤紀錄義務,依第79條第2項再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。
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連動效應:如果院所跟治療師之間本來就用「合作」「承攬」這類非典型名義規避僱傭關係,卻又要求治療師參加特定訓練並納入考核——這種介入強度,反而可能被拿來當作認定僱傭從屬性的證據,讓院所想規避的勞健保、資遣費、勞退提繳義務,一次補回來。管得越緊,越容易被認定是僱主。
給院所經營者的三個檢查點
第一,先分類課程性質。 院所要求全體參加的必修課程,先假定要算工時處理排班給薪;治療師個人為積分自行安排的課程,看院所有沒有介入指定或限期,逐案判斷。
第二,排課時段要留紀錄。 排在法定正常工時內最沒爭議;排在下班後或休假日,符合前述兩要件的部分要用加班費處理,不能因為「不在上班時段」就當作沒發生。出勤紀錄要如實記載訓練時數,這是日後爭議的舉證關鍵。
第三,公假跟工時分開算,別互相取代。 20小時公假的行政方便,跟工時計入的法律義務,是兩件事,中間沒有互相免除的空間。
最後
台大醫院工會這則新聞,講的是醫院體系,但物理治療師任職的院所每天都在面對一樣的問題——不論是醫院復健科、診所或物理治療所,同樣的判斷標準都適用,這個問題往往被淡化成「大家都這樣」。
法律沒有因為院所規模大小而放寬標準。勞動部與衛福部的兩則函釋,已經把判斷架構講得很清楚:業務相關又是雇主要求的訓練,就是工時;公假是額外的行政彈性,不是替代方案。
院所把制度理清楚,對治療師是保障,對經營者自己,也是避開日後補薪、罰鍰、甚至僱傭關係被重新認定的風險。
陳漢融律師|立衡法律事務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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