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事人員請公假參加繼續教育,雇主可以拒絕嗎?
身為物理治療師、護理師或其他醫事人員,你一定有過這樣的經驗:好不容易報名了一堂繼續教育課程,結果主管說「那天人手不夠,你請自假去上」。
繼續教育是法律規定的義務,不去上課可能影響執照更新。但去上課卻要自己扣假扣薪,這合理嗎?
衛福部怎麼說?
114 年底,衛生福利部發布了一則重要函釋(衛部醫字第 1141671119 號),內容是:
醫療機構得於每年 20 小時範圍內,給予醫事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之公假。
這裡要特別注意一個關鍵字:「得」。
在法律用語中,「得」的意思是「可以」,不是「必須」。也就是說,這則函釋的性質是授權醫療機構給予公假,而不是強制醫療機構一定要給。
白話來說:衛福部告訴醫療機構「你們可以給員工每年最多 20 小時的繼續教育公假」,但醫療機構仍然有裁量空間,可以依照實際營運狀況來決定是否核准。
那雇主就可以完全不給嗎?
也不盡然。雖然函釋用的是「得」,但這則函釋的意義在於:
- 建立了公假的正當性基礎:衛福部明確認可繼續教育公假的合理性,醫療機構如果完全不給假,在勞資爭議中會比較站不住腳
- 提供了時數參考標準:每年 20 小時是衛福部認為合理的公假範圍
- 強化了醫事人員的議價空間:有了中央主管機關的函釋背書,員工在爭取權益時更有立場
此外,《勞工請假規則》第 8 條規定:「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,工資照給,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。」第 9 條也規定,勞工請公假時,雇主不得因此影響全勤獎金。如果雇主確實核准了繼續教育公假,就應該依這些規定辦理,不能扣薪、也不能扣全勤。
實務上怎麼做比較好?
醫事人員方面:
- 提早向雇主提出請假申請,附上課程資料
- 引用衛福部函釋文號(衛部醫字第 1141671119 號)作為依據
- 盡量避開業務高峰時段,展現配合誠意
- 如果雇主完全拒絕且無合理理由,可向地方勞工局諮詢
雇主方面:
- 主動建立繼續教育公假的內部辦法,讓員工有明確的申請管道
- 將繼續教育排入年度訓練計畫,兼顧人力調度
- 衛福部既然已經發函認可,完全不給假可能在未來的勞資爭議中處於不利地位
結語
這則函釋雖然沒有強制醫療機構必須給假,但已經明確傳達了政策方向:支持醫事人員以公假方式參加繼續教育。對醫事人員來說,這是一個重要的談判籌碼;對雇主來說,這是一個值得正面回應的政策訊號。
本文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,如有法律問題,建議諮詢專業律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