簽了承攬契約,卻被認定是僱傭關係?醫療業雇主必知的勞資地雷

你以為省了成本,其實在養定時炸彈

你是藥局老闆、診所負責人,或物理治療所的經營者。為了節省勞健保和勞退成本,你和員工簽的不是「勞動契約」,而是「承攬契約」——按件計酬、看起來像外包。

小心,這可能是一顆正在倒數的定時炸彈。

因為法律上,一份契約是「僱傭」還是「承攬」,不是看合約標題,而是看實際工作關係。一旦被認定為僱傭,過去省下的錢,都要連本帶利吐回來。

名稱不重要,「從屬性」才是關鍵

先搞懂兩個法律名詞:

  • 僱傭:白話就是「老闆請人來上班」。依民法第 482 條,一方在一定期間為他方服勞務,他方給付報酬。重點是持續提供勞務。
  • 承攬:白話就是「發案給人做」。依民法第 490 條,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,完成後才給報酬。重點是完成特定成果。

差別不在合約名稱,而在有沒有「從屬性」——簡單說:這個人是不是受你指揮管理的員工?

勞基法第 2 條第 6 款明確規定,勞動契約就是「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」。法院判斷時看三個面向:

  • 人格從屬性:工作時間、地點、方式由你決定?要打卡、請假要報備?
  • 經濟從屬性:收入主要靠你這邊?沒有自己對外接案的自由?
  • 組織從屬性:被編入排班表、組織架構,對外代表你的機構?

只要大部分符合,合約寫「承攬」「合作」「顧問」都沒用,法律上照樣認定僱傭。

一個案例,看懂問題多嚴重

假設某物理治療所,所長和 3 名治療師簽了「承攬合作契約」,約定按件計酬、自備小型耗材。表面上是合作關係。

但實際上:治療師每天固定到所內上班、排班由所長安排、收費透過治療所系統、請假要報備、主要收入都來自這間所。

兩年後,一名治療師離職後向主管機關申訴。勞動主管機關訪查後認定:這就是僱傭關係。

結果?所長被裁定補繳兩年份勞保、健保、勞退,三名治療師合計約 45 萬元,另加行政罰鍰。

連鎖反應:遠比你想的多

僱傭關係一旦被認定,觸發的是一連串連鎖效應:

  • 勞保補繳與罰鍰: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,僱用 5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,勞工應全部強制加保。未投保者,依第 72 條,按應負擔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,勞工損失還要賠償
  • 健保補繳:溯及加保,補繳雇主負擔保費
  • 勞退補提撥:雇主每月應提繳退休金至勞工個人專戶,漏提的要一次補足
  • 未休特休工資:既然是僱傭,勞工依法有特別休假,未休要折算工資
  • 加班費追討:實際工時超過法定工時,差額加班費跑不掉
  • 行政罰鍰:違反勞基法規定,依第 79 條可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

這些同時爆發,對小型醫療機構來說壓力相當大。而且如果你有多位「承攬人員」,每個人都是一顆獨立的未爆彈。

員工角度:被誤分類,你也有法律武器

如果你是被簽成「承攬」的治療師、藥師,覺得自己跟正職員工沒兩樣——你的直覺很可能是對的。

勞基法第 2 條第 1 款定義的「勞工」就是「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」。只要實質上符合從屬性,不管合約怎麼寫,都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訴,主張勞工權益。

實務建議:現在就檢視,別等被申訴

給雇主的具體行動清單:

  • 盤點現況:哪些人簽「承攬」或「合作」契約?逐一檢視實際工作關係
  • 對照從屬性三指標:人格、經濟、組織從屬,大部分符合就該正視僱傭關係
  • 該轉正就轉正:主動納入勞健保和勞退,合法合規比賭運氣划算
  • 找律師健檢合約:專業律師協助調整用人模式,在合法範圍內做最有利安排
  • 真正的承攬要做實:外聘講師、委託維修等,不排班、不打卡、以完成特定工作計酬

結語

在醫療業,「用承攬取代僱傭」幾乎是公開的祕密。但法律看的不是紙上寫了什麼,而是實際關係是什麼。

與其抱著僥倖心態省小錢,不如現在就做好合規。45 萬的補繳加罰鍰,遠比每月幾千塊保費來得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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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,如有法律問題,建議諮詢專業律師。